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第十六条 配电网运营者在其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包括: (一)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二)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三)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负责用户用电设备的报装、接入和增容。 (四)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五)承担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六)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七)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增值服务。 (八)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九)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第十八条 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包括: (一)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 |